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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 加强风险防 …

作者:admin 时间:2019-08-16 05:0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决策部署,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经营行为,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服务能力,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二)加强重点领域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为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定位,主动对接重点领域重大境外项目建设,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和经贸产业合作区建设。(四)加强公司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涵盖境外机构与业务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框架,明确相应授权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问责等治理运行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确保境外机构和业务发展符合自身整体战略。(六)鼓励良性竞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外项目管理规定,加强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及我驻外使领馆的信息沟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的境外项目,不得提供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恪守商业伦理,坚决反对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七)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境外业务中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细化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属失职、失察导致风险事件发生的,应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大风险事件,应严格落实“双线问责、上追两级”要求。(八)加强保障能力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完善内部经营组织架构,严格内部政策和程序,加强总分行管理及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全球客户管理体系,提升境内外协同效应。完善境外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对国际化运营的支持能力,满足境内外监管当局对机构报告、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反洗钱、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培养既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境外法律、税务及监管制度的复合型国际化管理人才队伍。(十一)坚持自主审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走出去,应依据“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严格把关,注重风险管控和成本约束,审慎判断项目收益,科学评估项目自身现金流的覆盖能力,科学设定合同条款,落实还款来源。(十二)加强贷后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外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分析,根据境外项目的授信规模和风险,实施差异化贷后管理。对于风险较高的境外贷款业务,应加强现场检查与监督,密切关注工程进度等情况,强化资金监管,防范信贷资金挪用和逃废债等行为。当客户出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风险。对当地无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进行有效贷后管理的非出口信贷类业务,应审慎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相关保险公司、境内外同业及保理商等机构的合作,通过贸易保险、项目保险、组建银团、国际保理等方式,合理分担风险。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性承保业务,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计算贷款风险权重,进行贷款分类。对于采取上述风险分担机制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应注重全流程风险管理,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切实履行本机构在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义务。(十四)防范重点领域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并购贷款业务,应综合考虑并购方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资本金充足情况,并购标的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国别风险、并购协同效应等因素,充分考虑并购过程中的交易操作风险和业务整合风险,审慎介入周期性行业及跨行业的境外并购项目。(十七)提升国别风险限额管理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国别风险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夯实业务数据基础,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并细化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当特定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提高评估和调整频率。(十八)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国别风险的监测、研判,开展国别风险压力测试,分析风险传染渠道,制定国别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通过交易结构安排和法律安排等,缓释特定国家风险。(二十)加强合规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境内外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明确合规政策和程序,强化独立的合规职能,确保合规要求覆盖所有机构、业务、条线、操作环节及人员。董事会应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监事会应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二十四)加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严格遵守境内外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录入、更新制裁名单,对借款人、汇款人、借款及收款单位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受制裁的情况进行动态审查。加强反洗钱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满足反洗钱工作数据采集、筛选、分析和报告的电子化需求,加强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履行资金冻结、向监管部门报告等义务,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支持恐怖主义、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下,正确使用客户信息,按照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要求,加强客户隐私保护,积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十六)重视境外业务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借鉴赤道原则及其他国际良好做法,高度重视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督促其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并落实相关行动计划,严格遵守当地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对能源资源、农林牧渔、重大基础设施及工程承包领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在提供项目融资及贸易融资时应给予特别关注,必要时可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向合格、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咨询。(二十七)实施环境和社会风险全流程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走出去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准入、评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监测,对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应加大跟踪力度,及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三十)加强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境外机构和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做好公关交流,防范声誉风险。对存在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境外项目,应与客户事先约定,以适当方式及时披露项目名称、主要投资者和承包商名称、授信金额、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等关键信息,主动加强与利益相关者沟通,接受公众监督。(三十三)防范跨境并购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并购,应客观评估自身跨境管理能力和资源调配能力,全面、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环境,确保跨境并购符合本机构战略规划、业务整合产生协同效应,审慎分析并购可行性和交易可操作性,合理确定并购价格及风险缓释条款。(三十四)加强境外机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全面、清晰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明确总行(公司)与境外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报告路线等,加强内审、合规、风险、信息技术等条线管理,强化检查与问责,确保境外机构经营活动得到总行(公司)的有效管控。(三十九)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和合作机制,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经营过程中的沟通、交流、协调和合作,避免恶性竞争,维护银行业声誉。加强开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和国际产能合作重要国家的研究,定期发布国别风险研究报告,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和企业走出去培训工作。